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不能等同于公益性岗位,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如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信康配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原告就职的岗位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公益性岗位?
某人才服务中心属事业单位法人。2020年8月,其通过县政府官网发布《公开招聘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的公告》,拟招聘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与就业、失业、创业相关的服务工作,服务期2年,服务期满后不再续聘。钟某经过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后,作为乙方与某人才服务中心(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其中约定:“固定期限: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乙方服务期间,工资待遇按省规定参照市县级同等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即甲方无须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给乙方”。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22年10月1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钟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在案涉《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人才服务中心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当地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在约定的服务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钟某其他仲裁请求。钟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劳动合同》、某人才服务中心发布的招聘公告及提供的招聘材料并无“公益性岗位”的描述,且《 <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 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将“公益性岗位”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平行分条列明;某人才服务中心亦承认其2022年新招录的与钟某相同岗位的人员需要发放经济补偿金,故认定钟某的岗位并非公益性岗位,案涉《劳动合同》关于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约定应确认无效。判决某人才服务中心应向钟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892元。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制作的考察表、录用通知书、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以及某人才服务中心制作的工资预算表、花名册等材料均载明钟某就职岗位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当地《2020年至2022年的公益性岗位公示》名单中亦没有钟某。据此,在某人才服务中心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钟某就职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属公益性岗位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适用本案。案涉《劳动合同》关于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约定属某人才服务中心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信康配资,排除了钟某的权利,应认定无效。遂二审维持原判。
近年来,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人社部门统筹招募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工作人员不断增多,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开始显现。此类劳动纠纷处理的难点在于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是否属于公益性岗位,本案在相关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用人单位招聘公告、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岗位补贴申请表等材料入手,结合政府有关文件,将二者进行横向对比,通过厘清二者的区别,最终认定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不属于公益性岗位,为类案审理提供了裁判思路,对充分保障从事此类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亦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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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此类岗位具有可上岗人群、岗位内容、资金来源、工资待遇、设立目的、设立程序特定化的特点,故此类岗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通过对案涉基层公共就业创业岗位与公益性岗位进行横向对比,二者有如下区别:一是该岗位招募本地户籍、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公益性岗位仅限于就业困难人员不同;二是该岗位补贴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与公益性岗位补贴待遇不含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不同;三是该岗位的设立无需进行公益性岗位申报,招募单位只需在招募工作结束后,将录用人员花名册报省人力资源厅备案即可,与公益性岗位须申报设立不同;四是该岗位系因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复杂严峻,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充实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力量,结合2015年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试点工作经验而设立,相关政策文件未明确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五是《 <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的通知》将“岗位补贴”这一大项划分为公益性岗位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三个平行小项,其中的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包含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并规定服务期满后的经济补偿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综上区别,应认定案涉岗位不属于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审核:黄慧辰
编校:邵静红 何雪娜
编写:王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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